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本社发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展业合作社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,依法为成员提供饲养肉鸡种鸡的销售、加工、运输、贮藏以及相关的技术、信息等服务。
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。
第四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不服的,以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:为合作社成员饲养各类种鸡、肉鸡提供加工、运输、销售、饲料购买、新技术、新品种引进、技术培训、交流和咨询服务。
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、退社和除名
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,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。
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,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。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。
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,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,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,即可成为本社成员。
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:
1、参加成员大会,并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,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;